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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問題請問甲跟乙說丙有外遇這樣會造成毀謗嗎

發問:

如題所問:甲跟乙說丙有外遇這樣會造成毀謗嗎? 急急急~請給我最清楚的答案! 五點! 更新: 當時只有甲乙兩人及兩個不足兩歲的兒童在場,並無第三者在場 由於正人只有一位,所以檢察官認為證據薄弱,以不起訴本案, 這樣的判決對丙公平嗎? 更新 2: 謝謝你的解答!只是我還有一個疑問,就是證據哪裡生??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那麼...是不是只要沒有錄音,也沒有第三者的存在,就可以隨便去毀謗別人,反正沒證據, 所以法律就是無法保護正義,像丙就只好自認倒楣囉??唉~原來司法是毫無正義可言的, 這樣是不是在鼓勵百姓犯罪呢?可悲呀~可悲的司法...徹底的對司法失望 更新 3: 陽光大謝謝你的詳細說明,但我剛才詢問律師,他說如果是告民事訴訟的勝算較大, 請問一下,是這樣嗎?因為至少有一位證人

最佳解答:

1.刑事訴訟法156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法本身即是刑責的最後手段性,沒有事實足 認有足夠證據,很難去定罪一個人. 2.釋字第 50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09)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用白話文來說明上段釋字,如果甲可以提出相當事實,相信丙有外遇的事實,法律就不會以緋謗罪來定罪甲 3.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 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如果覺得不服不起訴處分,丙可以聲請再議

其他解答:

謝謝你的解答!只是我還有一個疑問,就是證據要去哪裡生呀?? 以下是我個人的想法: 那麼...只要沒有錄音,也沒有第三者的存在,就可以隨便毀謗人嗎? 反正也沒證據呀,所以說丙只好自認倒楣囉? 原來司法無法保護被害者,這樣的話,我對司法已經徹底失望了... 檢察官不友善的態度再次傷害我,原本以為司法會還我公道,結果卻...|||||甲和乙說丙有外遇,事後丙在乙的作證下,控告甲毀謗? 如果只有這樣的證據,只能說真的蠻薄弱的! 2010-07-23 16:29:12 補充: 在下粗解認為: 法律並非要保護被害者,而是實現公平及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如同回答001大大開頭所提的刑事訴訟法156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如果沒有證據,試問該如何證明甲的確犯了毀謗之罪? 而非乙丙二人聯合誣告甲呢? 有句法律人常說之語,望共參詳。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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