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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客租約到期不搬家積欠4個月房租 如何寫民事訴狀
發問:
房客租約在5月份到期.積欠4個月租金.房東已經連續發出3封存證信函.催繳租金及通知租約到期不再續約. 又歷經2次調解.房客也未到場.房東告訴房客積欠的4個月租金租不要了.只要房客搬家.房客至今不繳房租也不願搬家.房東除了訴諸法院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行嘛.房東要如何寫民事起訴狀.感謝大家提供意見.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我在存證信函中有提到.依租約條款規定.租約到期房客的東西未搬遷租屋外.房東可以將房客的東西視為廢棄物丟棄.請問.房東將房客的東西視為廢棄物丟棄.有犯法嗎. 2.房東可以找里長或是警察陪同下.將房屋門鎖換掉.這樣有犯法嗎.
最佳解答:
你可以起訴,在訴狀內,寫明,要依民法455條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當然,前提是,依民法440條及土地法100條1項3款,終止租約 然後,還可以依民法179條,及民法184條、767條、962條,訴請被告〈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有空到我的部落格去參觀吧
其他解答:
你好 如果有需要 我們可以代擬狀紙 可以來信詢問|||||1「其他方法」 您可以直接終止契約(解約) 欠租金兩個月就達成終止契約事由了。 解約方式:催告相當時期繳租金(月繳的一個月就算相當時期),仍不繳,通知解除契約(即行使契約終止權),為達慎重,可用存證信函(因為有回執,將來如果真進入法院訴訟,有證明)。 民法四百四十條 2「丟棄」 首先,可以將之移出,但其物之所有權仍屬承租人,若丟棄,恐怕會發生問題,不建議。 二者,依據民法四百四十五~~四百四十八條,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物是有留置權的。這些「物」以得扣押者為限(也就是說你可以把那些東西押著,等將來法院拍賣,賣得的錢抵租金) 3 房東可以找里長或是警察陪同下.將房屋門鎖換掉.這樣有犯法嗎. 如果契約已經如第一點所說「終止」了那就沒問題 否則就是債務不履行 因出租人的義務就是「保持」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換言之,房東在契約終止之前,必須讓房子保持能夠住人,您若於契約終止前換了鎖,那他必定無法居住,您就成了債務不履行。 不論他如何想,建議您不要讓他抓到任何將來在訴訟上可能對他有利的機會。 4. 訴狀的問題 司法院網站有訴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 或者 法律扶助(法律諮詢不用$)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或者 您可找各大學的法律扶助隊幫忙 其他的我不便多說,請見諒 2009-06-30 11:35:42 補充: 這點超重要! 沒注意到五月份已到期了。六月份的不是租金喔(是「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否則又會扯上不定期租賃的解釋,那就麻煩了(變化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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