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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我自己上網搜尋資料就還蠻喜歡看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Sony 60W600B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0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因為可以一網打盡真的是太方便!!!!!

就算沒買過肯定逛過聽過看過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Sony 60W600B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0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吧!!!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Sony 60W600B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0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功能
:

[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Sony 60W600B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0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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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搜尋法: 請用您的電視或電腦螢幕型號:例如?32A300 商品中搜尋?? 謝謝

?專利在案? 請勿仿冒

獨創設計多孔插銷式固定法,是目前最安全單邊固定法,地震,碰撞 都不會輕易掉落

??????????????? ?

????1適合機身上方寬度26mm以內,???????????????? ?2大於26mm直接掛上即可

??????(L型上方寬度約 mm ) (止滑墊高耐熱橡膠材質? 止滑效果最佳)

前言:

LED強光: 長期暴露在較強的光線(如LED電視和電腦螢幕),容易使眼睛疲勞進而造成小朋友近視,和弱視. 強光中帶有的紫外線和藍光 更具殺傷力

紫外線和藍光: 此兩種屬於波長較短的有害光線(藍光波長約400-500奈米),兩者對眼睛都有害,更何況是白內障老年性黃斑部病變患者,更有極大殺傷力

商品介紹 (適合 覺得電視或電腦螢幕霧面太亮或刺眼)

***採用PMMA耐衝擊安全材質光學級鏡片,符合歐盟環保規範

***新一代抗強光技術,減少LED電視/電腦螢幕所產生強光,使眼睛不容易疲勞

***抗UV-400高規格等級,降低紫外線,藍光 等有害光線對眼睛傷害

***加強灰階,提高對比 ,字體和畫面清晰度

您的護目鏡合身嗎?? 有以下情況發生嗎?

太高:

? ????????? ??????????????

蓋住按鍵.使用不便(電腦螢幕)?????蓋住喇叭,影響音量大小???????????頂到底座, 無法掛上????

?? ????????? ???????

? 太寬 容易碰撞 危險且難看??????? ??太窄 邊框容易刮傷???????????? 寬度 高度 剛好 邊框也能防止刮傷

外掛式保護鏡如同幫液晶電視穿上防護衣,須考慮外觀尺寸(含邊框),較能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商品規格:? ***採用合身作法:****不同於一般市面上單一通用尺寸 ****

LED電視品牌型號:????? 索尼 (Sony)? (寬*高mm) 版厚;3mm

??? 專用保護鏡尺寸:????? 60W600B(1370*790)??????

?


若需其他品牌型號保護鏡 請在商品中搜尋 您電視(螢幕)型號或在問題中提問 謝謝


若對尺寸有特別需求?可為您個別製作?

配件:

使用安裝說明*13M背膠止滑墊*1組高級仿雞皮專用擦拭布*1輔助插銷*2

下標前請參考退換貨說明

?SGS認證:

?? 紫外線吸收率:??? 280-400nm=:80%??? 400nm:60%?

????? 藍光阻隔率:??? 380-420nm: 55%??? 380-460nm:38%?

???????????????? 硬度: 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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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400抗藍光護目鏡] FOR Sony 60W600B 抗藍光./強光/紫外線 60吋液晶電視護目鏡(鏡面合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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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訴507-2不能理解這段~~可不可以簡單說明

發問:

第507-2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不能理解這段~~可不可以簡單說明 非法律人小樺提問

最佳解答:

Hello 大大首先 我不確定你了不了解什麼是[第三人撤銷訴訟]、什麼是[專屬管轄]、什麼是[事實審與法律審]這個法條要理解以上這些觀念 依序簡單說明(1) 第三人撤銷訴訟A.意義與立法緣起:依民事訴訟法507-1 本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簡單說,就是比如甲乙間的訴訟紛爭,法院的判決結果在法律上會影響到 丙的權益(所以丙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用法律術語說,就是既判力所及之人),可是丙不是因為他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而沒參加訴訟,於是就有佛心的立法者,為保障丙的權益,制定了事前與事後的程序保障的法律,讓丙得以參與訴訟。事前保障就是67-1;事後保障就是507-1。 B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a. 須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b. 須為受前訴訟程序判決效力擴張所及之人c. 須該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d. 須以兩造為共同被告e. 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請求撤銷對不利部份之判決f. 須不能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沒有其他辦法了才能用507-1,這就是507-1但書所說的補充性) Ex:甲-----------------乙 (共同被告) 確定判決 ↑507-1撤銷之訴 丙 (原告) (2)專屬管轄 A.意義與立法目的:使特定事件專屬於固定之法院掌管裁判,不許因法院或當事人之意思與態度而變更,不認其他法院就該事件有管轄權。→對於一些公益性強的事件,為達正確、迅速處理,法律規定這些事件有特定的管轄法院,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 B.類型:(以下僅列民訴法條)10、568Ⅰ、583、589、592、597、620、626、499、507-2、510 C.為何507-2是專屬管轄?為了正確迅速解決紛爭,所以讓最了解事實與法律爭點的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3)事實審與法律審-----507-2Ⅱ 首先,法院的層級是一二審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 有些訴訟因為不能提起第三審上訴,所以會在第二審就確定。 又或當事人第一審打完後就放棄上訴, 於是判決在一、二、三審確定都有可能。 可是如前面舉例的丙,如果他想對甲乙間的確定判決提起撤銷之訴,有很多要件他必須符合(前已列舉),這些往往涉及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但是這些牽涉事實認定的事情,第三審法律審是不管的,所以就都推給第二審法院,也就是最後事實審法院做。不論從第三審看或是第一審看,都是第二審法院,除非判決沒上訴,在第一審就確定。 結論,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丙可以只對上級審法院判決提起撤銷,也可以連帶對同一事件曾為的下級審判決也要求一起撤銷,畢竟訴訟是有連動性的。不過,這條法條的重點是管轄,其他不用太鑽牛角尖,因為實務上很少用到。 這段話的意思是(法院以G 代表、審級以數字代表) 欲撤銷之審級判決 審理法院 G3或G1+G2+G3 G2 G2或G1+G2 G2 G1 G1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完全攻略]課業上有任何問題 也可到[終身學習部落格]發問哦 想知道最即時的公職資訊考試三民補習班網站不錯哦 http://www.3people.com.tw/去聽聽公職說明會也不錯 對說明會對公職準備講解地很全面哦http://www.3people.com.tw/schedule/Government.aspx 祝您 金榜題名囉~~~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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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6CF043074C8B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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